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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不愿意守法,哪怕是自己制定的法

亮哥又来了 亮哥在读书 2021-08-23


民间公案中有句常见的说法“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。王子犯法,可能与庶民同罪吗?当然不可能。但是,这表达了老百姓的朴素愿望。他们渴望法律公平。

 

可惜,法律从来不公平。

 

最开始,法律条文是不对百姓公布的。

 

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,对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,在这个基础上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,并将其公之于世,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,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。子产这个做法,遭到了很多贵族的反对。

 


郑国的叔向写信痛斥子产:“法律不公布出来,民众会怀着恐惧之心,不敢随便乱来。现在你把法律公布了,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,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,这样就不怕长官了,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……”

 

法律不公布出来,老百姓不知道法律条文是什么,才会畏惧法律和统治者嘛。唐朝的孔颖达为《左传》作的注解“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”,概括得非常准确。

 

后来,即使有了成文法,在古代中国人看来,法也是统治者施加给被统治者的,是“王法”。

 

一般来说,承平之世,法律制定和执行得相对好一点。而乱世,不但法律条文差,执行得也非常差。比如秦朝。

 


当然也有一些时代,法律条文制定得比较好,但是执行起来完全不是那么回事。比如北齐。

 

我们来举两个例子吧。

 

梁武帝萧衍号称佛教皇帝,佛教主张众生平等,但是梁武帝执行法律,则是宽待自己的亲信和贵族,苛待百姓。萧衍的弟弟萧宏经常为非作歹,掠夺百姓,但是萧衍一直纵容他。

 

隋文帝杨坚号称贤明,也有所谓的“开皇之治”,可惜是假盛世。隋文帝即位之初,也曾大力革除前朝苛政,删减北周的旧律,用轻刑代替重刑,把一些应判死刑的条律改为流放。

 

593年,隋文帝规定,所有死刑案件均报请大理寺复核,并由都官省上奏皇帝批准。595年,进一步严格程序,对于死刑案件的执行,必须上奏皇帝三次方可执行。

 


但,那是官员的标准,隋杨坚自己执行起死刑来,那就很随意了。杨坚经常在朝堂上随意打人、杀人。也有很多大小官员被杨坚的怒气和没有来由的律令干掉了。隋文帝还“钓鱼执法”,派人去给官员送礼。许多官员接受了。其中,晋州刺史、南阳郡公贾悉达,显州总管、抚宁郡公韩延等官员都中了隋文帝的“钓鱼执法计”而被砍头。

 

再举个例子吧。汉武帝时期,到处发动战争,自然就需要大量的钱。而大司农颜异是个儒生,不主张对老百姓进行过度的剥夺,于是,就被汉武帝的鹰犬张汤造了个“腹诽”的罪名杀掉了。

 

别说这些人了,就是号称“三皇五帝”以后最贤明的汉文帝,执行起法律来,也是经常想乱来的。

 

有一次,汉文帝外出行至中渭桥,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,惊了文帝御驾的马。汉文帝险些被摔下,十分恼火,就命人拘捕了这个人,交给廷尉查办。廷尉张释之审讯后,依法判定为“冒犯车驾,罚金四两” 。上奏朝廷后,汉文帝很生气,认为判决过轻。张释之解释说:“法律是天子和百姓应该共同遵守的,不应偏私。法有定规,如果加重处罚,如何取信于民。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,如果廷尉不公正,地方也会不公,百姓就会慌恐不安 ! ”汉文帝思考了很久才说:“廷尉的量刑判决是对的”。

 


又有一次,有人偷窃了汉高祖庙里的玉环,被卫士抓获,汉文帝十分恼怒,责令廷尉张释之严惩盗犯。张释之依照相关法律,奏请文帝判处弃市。汉文帝大怒,认为应当诛其九族。张释之据法以争,说:“依照法律,弃市已是最高处罚了。盗窃宗庙器物就诛灭全族,如果以后有人偷挖了长陵上的一抔土,又该如何处罚?”汉文帝和薄太后商议良久,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。

 

看了这么多故事,我们明白了,在统治者看来:老百姓最好不要明白法律条文的内容,其次,就算他们明白法律条文了,我也可以不照法律条文执行,可以法外施恩或者法外加刑。

 

其实,这个道理也不难理解。法既然是“王法”,其合理性就来自王,那么王为什么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、把自己关进笼子里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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